更新时间:2023-12-12 00:54点击:
(原标题:存款保险,为什么保险?)
最近,市场中发生了一些关于“存款”的传闻,又让一部分人怀疑起自己存款的安全性。很多去银行网点存款的人,都会被宣传存款的安全性,可能还会被顺带告知“存款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以此再次证明存款保本的安全性。
那么,存款保险到底是什么?又是如何保障我们居民存款的呢?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所有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如果出现了某个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破产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就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偿付。
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来说,这种制度创始于美国“大萧条”之后。在“大萧条”期间,美国有大批的州银行破产倒闭,给存款人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损失。大萧条后,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除了广为人知的确定金融“分业经营”外,另一重要内容就在于确定了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很快就在次年实施运行。
从美国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开始,这一制度就成为了全世界金融监管的基石。只要是具备成熟金融体系的经济体,基本都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即便是那些金融体系并不完善的国家或地区,也都通过各种隐性的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这一制度。因此,并不仅仅是我国会建立这种存款保险制度,而是国际银行业中通行的做法。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来看,至少包含了两大方向。其一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20世纪70年代期间,美国经历了一段长期的“滞涨”时期,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使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揽储的成本不断升高,但当时储贷机构最重要的资产却是以固定利率为基准的长期限房地产贷款。不断提高的负债成本,以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当地放松监管措施,直接导致了80-90年代大批的储贷机构和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不仅造成了系统性的银行业危机,更是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危机之后,1991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其中的核心条款就是建立早期纠正机制,对于资本不足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早介入或进行纠正,以防止存款性金融机构出现恶性风险,并进一步传导到其它金融机构。我国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就是未来避免银行出现大规模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避免金融风险的传导,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而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在于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由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对于普通的小额度存款人而言,银行的经营运行对于存款人来说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即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但对资金的运用、银行的经营情况等一知半解。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中小存款人往往是最后知晓,也是最受伤害的群体。而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对这些中小存款人的保护。即便对银行的经营和运行一无所知,即便银行出现破产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保障这些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其存款和利息的足额兑付。
那么,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又是如何保障我们居民存款的安全性的呢?
可能很多人都有所了解,国内是在2015年2月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在2015年5月正式实施的。那么,是不是说在2015年之前,居民的存款就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呢?
显然并非如此,一个最典型的案例便是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的关闭和兑付。海发行是中国第一家倒闭的省级现代商业银行,由于房地产的兴衰起落以及不当经营,在1998年出现了严重的兑付危机。1998年6月,央行关闭海发行,并将全部债权债务托管给工商银行,对储户全部的合法利息进行兑付。虽然当时并无“存款保险”相关的法律出台,但仍然由央行出面,对储户的本息进行了保障。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事实上,在2015年通过立法确定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央行及财政部长期都共同承担着隐性的存款保险职能。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没有立法和明确规定,其背后隐含的是国家信用。但也正是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常常会使得国有银行进行过度的高风险投资,最终出现经营风险。
而在2015年之后,以《存款保险条例》的发布和实施为标志,存款保险这一金融监管的基石,正式从隐性走向显性,也从而为公众所熟知,也让居民对于自己的存款有了更放心的保障。
那么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又是谁来主导实施对于居民存款的保障的呢?
根据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情况看,首先由央行在2019年5月主导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央行根据不同银行的综合评价,确定一个存款保险费率,费率低可以到万一,而高也可以达到万二十的费率。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而这种款保险费率覆盖到每一个境内的商业银行、外资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费与存款人没有任何关系,并非是存款人对此付费,而是银行对此进行投保。
也就是说,无论你到任何一个银行、农商行、外资行或者村镇银行存款,都会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而不分银行的大小或者种类。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后,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的基础上,将其用于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这些投资产生的收益,也将一并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一旦投保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便可在央行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对机构进行收购、承接,或者直接进行救助。甚至如果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资不抵债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便可对储户进行额度之内的本息赔付。
最后,还有很多人关心的则是额度的问题。很多人都会被宣传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额上限为本息和50万,也因此而担心一旦在某一家银行存款超过50万会不会不安全。
如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除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以及投保机构高管的存款外,其他人民币及外币存款的最高偿付限额为包含本息在内的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最后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中确实有50万限额的说法。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银行业在金融领域中的特殊地位,以及银行在居民心中的安全性,即便银行真的出现风险时,对个人存款也往往是进行全额的保障。以典型的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案例来说,虽然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但在最后的风险处置上,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仍然予以了全额保障。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存款保险中“50万”的限额也并非是永久不变的,在经济发展或者存款结构变化中,最高偿付限额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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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星图金融研究院”原创,作者为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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